据新华社北京8月11日电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明康今天在此间宣布:在总结上海浦东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经验的基础上,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继续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他表示,进一步扩大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试点范围,是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表明中国政府不断扩大金融对外开放的坚定信心。
他说,目前深圳有营业性外资银行25家,经营情况良好。此外,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也积累了较充分的监管经验,所以,我们决定批准深圳为第二个允许外资银行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城市。
刘明康透露,中国人民银行还发布四条措施以完善外资银行在上海浦东、深圳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有关规定。据介绍,这些措施主要包括:一是允许个案报批增加人民币营运资金。二是适当放宽同业拆借控制.三是允许在适当时候开办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四是允许外资银行参与发放人民币银团贷款。
刘明康强调,经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应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开立人民币存款准备金帐户和备付金帐户,该帐户必须与其结售汇人民币专用帐户分开,资金不得混用。外资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仍须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以及配套的管理规定和程序、要求进行。